中共泉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泉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依据 |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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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有稳定的生活保障。稳定的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申请人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境内工资收入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或不低于3万元存款证明等)。(二)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依次申请定居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名下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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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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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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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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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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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报材料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委托书
证件照
国外合法居留证件
国外合法居留国内公证
外省注销的华侨原户口注销凭证
亲缘关系DNA鉴定及书面说明
房产证明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收入证明
国外出生证国内公证
父母结婚证(含国外结婚证)
父母结婚证明国内公证
出入境记录
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身份证件
个人承诺书
末次入境证件
有效期中断期间合法居留国内公证
国外合法居留证件附加证明书
签证中断期间属合法居留附加证明书
国外出生证附加证明书
父母结婚证明附加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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