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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泉州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泉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侨〔2019〕2号)
办理条件 (一)有稳定的生活保障。稳定的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申请人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境内工资收入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或不低于3万元存款证明等)。(二)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依次申请定居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名下的住房。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委托书
证件照
国外合法居留证件
国外合法居留国内公证
外省注销的华侨原户口注销凭证
亲缘关系DNA鉴定及书面说明
房产证明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收入证明
国外出生证国内公证
父母结婚证(含国外结婚证)
父母结婚证明国内公证
出入境记录
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身份证件
个人承诺书
末次入境证件
有效期中断期间合法居留国内公证
国外合法居留证件附加证明书
签证中断期间属合法居留附加证明书
国外出生证附加证明书
父母结婚证明附加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