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_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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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服务依据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五条(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
办理条件 | 1.年龄18周岁以上。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职称且企业正式任命。2.考核成绩合格。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报材料 | 福建省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