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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水利局 | 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审批事项 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290号,水管〔1995〕290号,1995发布,1997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 第八条 水库大坝应按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规定的制度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后,大坝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情况和安全类别报原登记机构,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应向原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换证。 第九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记证。
办理条件 1、已建成的水库大坝首次注册登记。 2、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3、经安全鉴定,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的,申请换证。 4、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在撤销前申请注销登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变更事项登记表
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报表
工程建设立项文件
注册登记证
注册登记证正本
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变更依据
批准报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