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
审批事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六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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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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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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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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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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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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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上报件 |
申报材料 |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企业组织机构图
厂区平面布局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产品标准
环保证明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申请生产新饲料的,提供新饲料证书复印件;新饲料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企业管理制度
农业农村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原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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