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典当行解散审批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令 2005年第8号)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
办理条件 |
(一)取消典当业务经营资格经股东会同意,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向省金融局提出取消经营资格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二)典当行解散应当向省金融监管局提出解散申请,并提交清算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申报材料 |
审核审批申请表
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清算报告
送达地址确认书
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共享后可不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