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依据 |
[法规]《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闽政办〔2023〕25号)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出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五)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七)在拟注册县(市、区)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出资额不高于其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我省老区、苏区县企业作为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在当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仅需满足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出资额不高于其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不得再参股同一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单一发起人(或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入股同一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法人股东不得少于3家,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第十四条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方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和方案进行复核,提出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省金融监管局。申报材料包括:(一)工作承诺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提交工作承诺书,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向省金融监管局提交工作承诺书。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承担风险防范处置责任,负责处置违法违规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二)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妥善处置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因公司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风险事件,维护经济社会安定稳定;(三)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意见,尤其是对发起人(或股东)的审核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四)拟注册地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的营业场所书面验收报告;(五)前述第十三条要求的申请材料。第十五条 省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获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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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出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三)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出资额不高于其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我省老区、苏区县企业作为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在当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仅需满足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出资额不高于其净资产的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不得再参股同一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单一发起人(或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入股同一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法人股东不得少于3家,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四)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六)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八)在拟注册县(市、区)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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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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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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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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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报材料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出资人承诺书
公司设立方案
出资人协议书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
法人股东经营情况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法人股东市场主体登记基本情况表
法人股东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法人股东未偿还借款本息情况
法人股东纳税记录
法人股东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
自然人股东简历
自然人股东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自然人股东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佐证材料
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佐证材料
法人股东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最大股东需提供前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自然人出资能力专项审计报告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
拟任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拟任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
拟任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拟任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佐证材料
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小额贷款公司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企业名称预先保留的材料
送达地址确认书
设区市主管部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核意见的报告
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承诺书
拟注册地县(市、区)主管部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意见的报告
拟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承诺书
拟注册地县(市、区)主管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的营业场所书面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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