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公证员执业许可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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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例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例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6.不存在下列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7.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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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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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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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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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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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上报件 |
申报材料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简历(若有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法律职业经历的提供相应材料)
公证机构推荐书
公证员申请书(公证员提请免职表)
公证员申请书(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公证员申请书(公证员报请任命表)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实习期间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材料
公证员执业证
申请人姓名与证件不一致时,出具曾用名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材料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承诺书
申请人近期二寸蓝底着公证制服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执业经历的,提交相应经历证明
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例如公务员减编证明、事业编制调转或减编证明、律师证注销证明、辞职手续等)
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公证员免职申请人的辞职申请)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公证法》规定应予以免职的文件材料(公证员调离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文件材料)
公证机构录用或聘用证明(例如事业单位聘用名册、劳动合同、派遣合同、人事档案存放承诺书等)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B\C证提供享受放宽地区政策的证明材料
考核任职需提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的证明材料
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有关证明材料
原公职人员提交原单位考核证明或本人未被开除公职承诺书
未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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