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档案局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审批事项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部门规章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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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对现场提交或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清单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经相关处(科)室审查认为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在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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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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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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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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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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