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期)
审批事项 |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期)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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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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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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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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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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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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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申报材料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项目负责人(B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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