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审批事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1条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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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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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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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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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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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申报材料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三)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二)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委托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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